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7-04-18   作者 :      来源 :     浏览量 :    


江财研教字〔2013〕24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11月21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财经大学

                            2013年12月31日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主导作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指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根据指导对象的不同,分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两个层次。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142号以及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博士生导师上65周岁退休,年满62周岁后不再招收博士研究生;硕士生导师按国家规定年龄退休,年满57周岁后不再招收硕士研究生。因学校学科建设等特别需要,研究生导师身体健康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其退休年龄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所在学科提出意见、学院讨论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确定。指导博士生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的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章  导师遴选

第四条  新增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分别按《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和《江西财经大学硕士专业学位兼职导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导师遴选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发挥导师团队集体指导的作用;有利于改善研究生导师队伍的结构。(二)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三)向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获得高学位的人员倾斜。(四)实行回避制度。凡申请新增研究生导师的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五)建设专兼结合的导师队伍,完善校所、校企双导师制度。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一般两年一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一般一年一次。遴选出的研究生导师由学校公布并发放聘书,聘期为三年。

第三章  导师培训

第七条  加强导师培训工作,支持导师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新增导师的上岗培训和协调各学院(所)导师培训工作;各学院(所)负责实施本学院(所)研究生导师的定期培训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方式灵活多样,要注重教育规律与科研创新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般分为上岗培训、高级研讨、导师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等形式。新增研究生导师经上岗培训后,方能履行导师职责。已参加过上岗培训的研究生导师参加培训一般采用高级研讨形式,由各学院(所)组织。导师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所)讨论通过并报学校批准。

第九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所)共同负责制定培训方案以及教师选聘工作。研究生导师的高级研讨要根据导师在指导学生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共性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第四章  双向选择

第十条  建立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双向选择办法,发布“双选”通知和“双选”结果的备案与公示。各学院(所)负责具体“双选”工作,并及时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入校三个月内实施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双向选择。硕士生导师指导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跨两个以上二级学科,每届每个二级学科指导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超过3名;每届指导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超过5名。

第十二条  我校在编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原则上每届不超过1名,校外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原则上每三年不超过1名。

第十三条  建立校所、校企双导师制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每人须配备一名校外兼职导师,协同校内专职学术导师完成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实践教学和职业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硕士专业学位兼职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原则上每届不得超过5名。

第五章  导师权责

第十四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我校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在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导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高等教育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我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规章制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树立研究生培养责任意识,为人师表,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工作职责有:(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研究生教育法规,教书育人。(二)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行教育,为人师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培养质量。(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指导博士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四)指导博士生做好学位论文选题工作,严格审定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五)审定博士生的学位论文,提出是否进行论文答辩的意见。(六)执行《江西财经大学博士培养经费分项管理办法》,掌握博士生业务费的开支。(七)承担博士生必修课程的教学工作,组织博士生积极开展学术活动,进行科学研究。(八)协助有关部门督促研究生做好思想小结和毕业鉴定。(九)因公外出或调离本校时,有义务对研究生的学习和指导工作做好安排。(十)对研究生的请假、休学、退学及奖惩等提出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

第十七条  硕士生导师工作职责有:(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研究生教育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二)积极参与硕士研究生与导师之间的“双向选择”;负责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品行教育,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教育质量。(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指导硕士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四)加强与研究生联系,指导研究生按时完成课程学习任务。(五)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包括论文选题、实验、论文撰写、论文答辩等,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六)在三年的考核期内,承担至少一门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或为研究生举行一次学术讲座。(七)对所指导研究生的请假、休学、退学及奖惩等提出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对优秀研究生可提出推荐攻读博士学位的意见。(八)协助有关部门督促研究生做好思想小结和毕业鉴定。(九)因公外出或调离本校时,有义务对研究生的学习和指导工作做好安排。

第十八条  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培养、论文指导、学位授予、奖学金的评定等方面,享有知情权、发言权和决策参与权。学校按年度发放研究生导师指导津贴。按照研究生的正常学制,博士生导师每指导一名在读博士生,指导津贴为10000元/年,博士学位论文指导费2000元/篇;硕士生导师每指导一名在读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津贴为800元/年,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指导费1000元/篇。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费发放标准由各学院(所)制订,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导师可在学校研究生院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复试及录取等有关工作;参与制定、调整、修改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协同学校研究生院进行研究生教育的创新和改革,对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各方面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导师指导的,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予相应奖励,并在招生时适当增加招收研究生指标。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当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可一次享受15万元奖励津贴,并提供10万元科研经费;入选当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可一次享受5万元奖励津贴,并提供10万元科研经费;入选当年江西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可一次享受0.6万元奖励津贴;入选当年江西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可一次享受0.3万元奖励津贴;入选当年江西财经大学优秀博士论文的,可一次享受0.12万元奖励津贴;入选当年江西财经大学优秀硕士论文的,可一次享受0.08万元奖励津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将根据《江西财经大学十大优秀研究生导师评审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全校范围内评选奖励校级优秀导师,并从校级优秀导师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以上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

第六章  导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聘期一般为三年。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办法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考核办法》和《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考核办法》执行。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导师,续聘上岗;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暂停招生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每学期需向专业所在学院(所)或导师组长报告研究生培养情况至少一次,报告主要内容为:对研究生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所做的具体指导工作内容及其效果;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研究生导师座谈会等会议,听取导师工作意见,总结和交流经验。各学院(所)应重视研究生导师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本单位研究生导师会议,及时布置、交流和检查研究生导师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无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有关规定,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根据《江西财经大学关于加强学位论文规范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江财研教字〔2011〕4号)有关规定,一学年中,导师所带的各类研究生在学位论文评审或抽查中,出现电子论文检测复制率大于50%或论文文字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五或学位论文未通过双盲匿名评审情况两次(以上三种情况合计2次或2次以上),予以停招一年,并通报相关学院(所)。

第二十九条  在聘期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一)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二)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法律制裁者。(三)违反师德规范,或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者。(四)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五)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六)《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条  对暂停招生的研究生导师,从停招后的次年起,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所)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恢复其招生资格。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所)委派本学科其他研究生导师进行指导,两年后若其具备条件可重新申请遴选。

第三十一条  因出差、出国影响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导师应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经学校、学院批准离校一至三个月(含)的,应将指导工作措施报学院审批和备案;离校三个月至一年(含)的,应将指导工作措施报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校一年以上的,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研究生是否需要更换导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其他因特殊原因离校者,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2008年1月1日学校印发并施行的《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工作办法》(江财研教字〔2008〕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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